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1)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2)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时,须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3)在股息支付上,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4)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办法》相关规定。(5)在强制转股条款上,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ag真人国际官网

银监会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1)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2)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时,须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3)在股息支付上,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4)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办法》相关规定。(5)在强制转股条款上,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 时间:2014-4-19 10:48:36】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指导意见发布 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 银行股估值或提升 陈莹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银监会和证监会1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条件和发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商业银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分析人士指出,《指导意见》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监管要求和路线图,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  发行规模或低于预期  银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指导意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核心要求、发行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是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商业银行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二是指明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程序。三是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已出台的优先股试点政策文件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预留了政策空间。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本办法》)的规定,《指导意见》对优先股股息支付、投资者回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条款予以明确,使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更具可操作性。  多数券商人士表示,对于中小型银行、城商行和农商行来说,其风险管理基础相对薄弱,要满足监管层要求仍将面临较大挑战。通过优先股补充资本对于银行来说“相当划算”,《指导意见》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核心要求、发行条件和申请程序,预计绝大多数银行参与优先股试点都“动力十足”。  中信证券此前预计,当前有融资计划的银行潜在发行规模为2000亿至3000亿元。但考虑到监管机构倾向于扭转银行规模扩张冲动,且经济形势也不支持继续信贷扩张,初期银行优先股发行规模将低于计划发行量。  广发证券预计,在未来5年内,我国上市银行一级资本缺口趋近3000亿元。与此同时,未来5年内,按资本底线,半数银行存在一定的股权融资压力。而在上市银行估值持续破净的局面下,为了减轻上市银行普通股融资压力,作为合格一级资本工具的优先股试点十分迫切,其中,平安、农行、民生、兴业、华夏、浦发银行的资本缺口相对较大。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指导意见》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与《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衔接一致。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包括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在条款设计上比较复杂,考虑到市场对这类优先股风险收益特征的认识需要有一个过程,为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要求商业银行采取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二是认购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这更有利于发挥优先股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特征,对a股市场资金分流效应相对较小,有利于保持二级市场稳定,确保优先股试点平稳实施。  另外,为妥善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还采取了以下安排:一是严格发行条件。《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好银行先行”的导向。二是强化信息披露。《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例如要求发行合约对于股息支付、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三是限制发行方式。《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四是明确商业银行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商业银行在发行合约中可约定,如果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构成限制。  专家和分析人士认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路径明确,将极大地鼓励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减轻商业银行发行普通股对a股市场构成的压力。同时,《指导意见》通过发行准入、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机制安排,也保护了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银行股估值或提升  一些市场人士预计,《指导意见》使得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重要步骤已然明朗,有利于缓解商业银行资本补充的压力,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提升银行股的估值。尽管短期内银行业基本面风险犹存,但政策面已转暖,银行股存在阶段性行情,相信银行股估值修复将持续。  不过,多数券商分析人士认为,优先股并非银行股的“救命稻草”。银行股下跌是因投资者看到银行受到利差收窄和不良资产率提升两大因素制约,而可能出现利润下跌的趋势。尽管优先股可以扩大银行的业务发展空间,但优先股恐难扭转今年银行板块的颓势。  安信证券分析人士表示,3月下旬以来银行股的上涨主要是资本压力减轻、过度悲观预期修复以及配置价值的显现。但和2012年底、2013年8月份的估值修复相比,来自经济企稳、预期改善的支撑比较薄弱,因此估值修复的空间可能相对较小。 《中证报》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条件明确 “好银行先行” 2014-04-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须采取非公开方式 设置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 ⊙记者马婧妤 ○编辑 孙忠 银监会、证监会两部委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监管要求等得以明确。 《意见》规定,可申请发行优先股的商业银行须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了“好银行先行”的导向。 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时,须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的要求,《意见》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投资者回售、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条款予以明确,具体包括: 在股息支付上,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商业银行均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且不构成违约事件;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到下一计息年度。 在投资人回售上,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发行附有回售条款的优先股。商业银行主动行使赎回权,应遵守《办法》相关规定。 在强制转股条款上,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办法》和《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规定,设置将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条款,即当触发事件发生时,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在转股价格和数量的确定方式上,《意见》未做具体规定,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通过合约方式约定。 为妥善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合约对于股息支付、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核心条款也许予以明确约定。 同时,《意见》要求,商业银行若行使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权力,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可在发行合约中约定,若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将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构成限制。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之所以要求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应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主要考虑包括: 一是包括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在条款设计上比较复杂,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可确保优先股试点稳妥起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基金、理财产品、资管产品等方式间接投资。 二是认购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合格投资者主要为机构投资者,这更有利于发挥优先股的固定收益类证券特征,对a股市场资金分流效应相对较小,有利于保持二级市场稳定。 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发布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商业银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夯实资本基础,可持续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市场人士认为,伴随实体经济的持续增长,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需求较为迫切,而商业银行发行普通股受到a股市场环境的限制。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减轻商业银行发行普通股对a股市场构成的压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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