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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上市公司退市新政出炉 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等将成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去向 2012-06-29 06:58 | 评论 | 分享到: 作者:周少杰 周文天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沪深交易所28日分别发布《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就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作了说明。 沪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总体框架和主要退市标准基本相同。根据两所方案,两所将净资产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2年改为3年,增加暂停上市环节;对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相应地其退市期间由原定的4年改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导致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盘价指标。 同时,沪深交易所根据各自市场特点,在风险警示和退市后续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异。 在风险警示方面,沪市通过设置风险警示板及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向投资者警示风险;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通过设置退市风险警示的*st标识进行相关公司的风险警示。 在退市后续安排方面,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上交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上交所安排其股票在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可以选择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内控规范等因素,两所《方案》对重新上市的具体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在公司退市后,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达到沪深交易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请上市。同时,两所《方案》规定,公司在退市过程中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两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