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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上市新规解读:涉密敏感信息如何处理?会计底稿如何管理? 2022年04月02日 17:47 第一财经 4月2日,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即“29号文”)进行修订,形成了《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前述负责人表示,《规定》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规定》全文总共13条内容,其中对适用企业范围、企业责任等作出明确,并对程序流程、处理原则等也进行了规定。 明确“境内企业”范围,直接与间接上市均适用 根据《规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以及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规定》第二条明确:“前款所称境内企业包括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 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境内外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以及其在境内的成员机构、代表机构、联营机构、合作机构等关联机构。” 相对此前的29号文,此次修订,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删除此前文件中,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与《国务院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在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 提供涉密信息,应当向主管部门报批 《规定》第三条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机关单位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除涉密信息外,《规定》第四条进一步明确,针对“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程序留痕,明确企业保密责任 《规定》第五条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审计业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境内企业不得向未履行相应程序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档案。 境内企业经履行相应程序之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机关单位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我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 如果出现泄露怎么办?《规定》第七条明确,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工作底稿存放境内,出境需按规定办理审批 《规定》第八条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针对会计底稿等档案的存放和出境,《规定》第九条明确,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通过携带、寄运等任何方式将其转移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涉及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或档案复制件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境内建立协作机制,跨境有监管合作机制 《规定》第十条明确,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等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和监督检查。 此次修订,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了此前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 修订后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提供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境内有关企业、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检查或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事先向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年来首次!证监会修订企业境外上市相关保密条款,重要内容删二增三,核心变化看四问四答 2022年04月02日 17:17 财联社 财联社(北京,记者 林坚)讯 4月2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本次修订拟主要对原规定作出以下调整: 一是完善法律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上位法; 二是调整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的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相衔接,明确适用于企业境外直接和间接上市; 三是明确企业信息安全责任,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中境内企业、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保密和档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 四是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安排,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整中对于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其删除《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国证监会表示,国家继续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赴境外上市,不断深化跨境监管合作,相信规定修订将进一步提升境外上市企业的合规水平,促进境外上市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新规定删减两条,新增三条 据了解,原规定发布于2009年,十多年来,原规定在规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管理、特别是对外提供审计工作底稿的程序管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变化,原《规定》日益面临一些不适应的情况,例如覆盖面不全、不适应上位法的变化、不适应跨境监管合作的要求等。 于此,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上市,提高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深化跨境监管合作,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原规定共十二条,修订后共十三条,删减两条,新增三条。其中,删减情况如下: 一是删除此前《规定》中关于境外上市公司的定义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参照执行的规定。 二是删除《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 主要修正部分共有五个方面,分别如下: 一是将《国务院管理规定》加入《规定》第一条,作为其上位法规之一,并将原《规定》标题和正文中出现的“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表述,参考《国务院管理规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增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管理规定》为上位依据(第一条)。 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与《国务院管理规定》保持一致,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在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第二条)。 三是修订后的《规定》将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第三、四、五条)。 四是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八条)。 五是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第十一条)。 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 针对《规定》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其就四个方面进行了回应。 问:现阶段修订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上述规定出台于2009年,在当时情况下对规范境外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多年来,相关的法规和制度环境明显变化,市场和监管实践不断深化,前述规定日益不适应新的形势。 本次修订,将为境外上市涉及的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清晰的指引,便利有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高效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将指导企业妥善管理涉密和敏感信息,履行好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也将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与境外监管机构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活动,共同维护全球投资者权益。 问:《规定》的发布对促进境外上市活动有何积极意义? 答:中国证监会坚定支持企业根据自身意愿自主选择上市地。《规定》的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责任,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进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监管合作的效率,体现了统筹开放与安全的理念,将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活动有序开展。 问:《规定》对跨境监管合作,特别是审计监管合作有何积极作用? 答:《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了原《规定》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这体现了中国监管部门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贯的开放态度,也符合相关国际惯行做法,将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问:《规定》要求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关于执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情况的书面说明,是否将提高企业的合规成本? 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敏感信息的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内容。从实践情况看,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包含涉密或敏感信息的文件、资料应属极少数情况。如因审计工作需要确有必要提供的,《规定》重申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审批或备案程序,并要求企业保留履行程序和提供信息的相关记录并向中介机构提供书面说明,不会给企业带来过高的合规成本。《规定》的落实,将提升企业维护信息安全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境外发行上市活动。 沟通仍在继续,双方都有意愿解决分歧和问题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期多家中国企业被列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预摘牌名单”,引发多方关注。 3月1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百济神州(107.260, -1.60, -1.47%)、百胜中国、再鼎医药、盛美半导体、和黄医药等五家已经发布年报的公司列入“预摘牌名单”,要求其须在2022年3月29日之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不具备摘牌的条件。 “预摘牌名单”被解读为“临时退市清单”。据了解,2020年5月,美国参议院与众议院相继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并获总统签署通过实施。2021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布《外国公司问责法案》,同年12月,该实施细则正式公布。 根据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从2021年年报起,如果在美上市公司连续三年未能通过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的审计,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禁止该公司股票在全美交易所交易,并强制退市。依据相关规则,最早退市时间为2024年年初,即披露2023年年报后。 3月11日凌晨,就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相关公告后不到24小时内,中国证监会重申始终坚持开放合作精神,愿意通过监管合作解决美方监管部门对相关事务所开展检查和调查问题,这也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3月11日当天,财联社独家报道,“中美双方监管机构就审计监管合作的对话和磋商进展较为顺利,双方都展现了愿意解决问题的诚意,有望尽快达成共识。” 3月15日,美国监管机构首次发声,称正积极寻求与中国达成合作协议,以结束长达数年的跨境审计监管困局。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表示,近期已与中国监管部门多次举行会谈,双方致力于达成一份合作协议,以便其能够检查在美国注册的中国内地及部分从事内地业务的香港审计师事务所。 3月16日,刘鹤副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再度释放积极信号。会议表示,目前中美双方监管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已取得积极进展,正在致力于形成具体合作方案。中国政府继续支持各类企业到境外上市。 3月23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预摘牌名单”新增了微博公司,后者成为名单中第六家公司。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说法,微博需要于4月13日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具备被摘牌的条件。若无法证明,则会被列入“确定摘牌名单”。 3月30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百度、富途控股、爱奇艺、凯信远达医药和从事渔业养殖的nocera加入“预摘牌名单”,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说法,上述五家公司需要于4月20日前向该会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具备被摘牌的条件。若无法证明,则会被列入“确定摘牌名单”。 3月31日,中国证监会再度进行回应,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了解,这是美国监管部门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的一个正常程序,列入清单的公司是否在未来两年真正退市,最终取决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的进展与结果。 中国证监会国际部负责人还表示,中方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更是进行了多轮坦诚、专业和高效的会谈,总体进展顺利,双方的沟通还将继续。双方都有意愿解决分歧和问题,最终结果如何,要看双方的智慧和初心。 |